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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ness-《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新规》将于今年7月实施,将完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风险管理“三道防线”

发布时间:2024-04-11 09:42:28
发布者:Exness经纪人
浏览次数:22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新规》将于今年7月实施,将完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风险管理“三道防线”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与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与新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互为补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的要求,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治理框架,更好地适应了当前防控操作风险的形势。《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实施工作留足了时间。


中国银行业研究院研究员杜洋表示,操作风险作为银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之一,是影响经营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因素。《办法》在遵循审慎、全面、匹配、有效原则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奠定基础。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根据《办法》,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和外部事件出现问题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减少损失,提高应对内外部事件的能力,为业务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对于操作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有其相应的监管规则。其中,原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在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近年来,操作风险防控形势更加复杂,原有监管规定已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国际上与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规则也不断修订完善。有必要结合中国实际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杜洋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积极推进操作风险防控管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但仍有不少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罚。此外,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建设仍不完善,存在操作风险管理手段更新与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不匹配的问题。


为此,《办法》明确了风险管理和管理职责,规定了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细化了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其中,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在“三道防线”之间和每道防线内部建立完善的风险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道防线包括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他们是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责各自领域的操作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包括各级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牵头部门,对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道防线包括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绩效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


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整合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原有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并统一了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同时,《办法》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大规模机构和小规模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监管要求:规定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资本退出等要求;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以及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给予大型保险机构一年过渡期;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鼓励大型机构提高经营韧性;其中明确,规模较小的机构一级分行(省级分行)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免于设置操作风险管理专门岗位或人员,并给予两年的过渡期来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市场更关注《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实施工作留足了时间。同时,《办法》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监管,设置过渡期,并充分征求和采纳各类市场主体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监管和持续监管。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服务作用,帮助指导银行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